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639號
- 原告
- 蔡鈴福即新隆發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蔡承峰
- 被告
- 鄧松茂即太陽神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小字第163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柒佰壹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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