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663號
- 原告
- 華隆聯合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王俊喜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富
- 被告
- 台灣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獻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