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693號
- 原告
- 華隆聯合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鍾祿昌
- 訴訟代理人
- 黃聖富
- 被告
- 臺灣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獻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5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