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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9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百得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琴
被告
凌榮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墊支提解被告出庭之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無法自行到庭,致訴訟程序無法進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件在卷可稽。原告起訴即應預繳該被告自監獄提解至本庭及解還之提解費新臺幣17,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繳,如原告未繳,被告並應於上開期限內為上開提解費之墊支,雙方逾期不繳或墊支時,此部分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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