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1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11號
- 原告
-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志佶
- 訴訟代理人
- 陳玉衡
- 被告
- 頌美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祖亮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411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3 月27日下午1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7, 857元及自民國101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7, 85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