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04號
- 原告
- 景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連雪
- 訴訟代理人
- 徐光佑律師
- 被告
- 臺灣仿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獻簡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簡字第104 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3 月27日下午1 時30 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號2樓之1之房屋及地下1樓編號22、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0 年8 月1 日起向原告承租座落座落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1 號房屋租期至102 年7 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41250元。另租同棟地下2 樓22號及23號車位是原告跟被告口頭約定,從101 年3 月起至102 年7 月31日止,租金各新台幣3,000 元,合計新台幣6,000 元整,上開房屋及車位租金合計以租金每月51000 元計之。兩造並立有租賃契約各一份。詎料,被告不知何故自101 年7 月起即未依約給付租金,經原告按月自被告於簽約時擔供押租金9 萬元先行抵扣,至101 年9 月起,業已不足清償積欠租金,迄至101 年11月5日止並達2 期以上租金總額。是原告委請律師發函予被告,逕終止系爭租約,是本件兩造間之租賃關係業經合法終止。而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455條前段定有明文,則本件租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原告自得依上揭民法第455 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返還系爭租賃物。為此,原告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1 之房屋及地下1 樓編號22、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2 份、律師函及回執影本各1 份為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1 之房屋及地下1 樓編號22、23之停車位全部騰空遷讓並返還於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