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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尚志
訴訟代理人
林宗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被告
日明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如
訴訟代理人
周滄賢律師
複代理人
葉家馨律師
複代理人
林柔孜律師
訴訟代理人
秦嘉逢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元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明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為「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惟其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已陳明更正被告為「日明耀有限公司」,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曹 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