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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解惟本

上訴人
太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崇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妘瑄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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