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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返還保管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
原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
原告
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原告公司清算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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