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 原告
-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
- 原告
-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靝屹
- 原告
- 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宗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原告公司清算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公司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
二、原告公司清算資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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