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 原告
-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 法定代理人
- 宋靝屹(清算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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