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返還保管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清算人)
原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清算人)
原告
晉揚物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宗興
被告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