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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李崇豪李崇豪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42號

原告
蕭捷文
被告
金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晨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板簡字第242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公司因施工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之室內裝潢及鐵皮屋頂,但不知何人檢舉,因此停工長達數月之久,但於民國(下同)101年10月24日,拆除大隊派人前來拆除,本檢舉案件1樓之鐵皮屋頂,原告看到家中(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下稱系爭房屋)陽台外牆被鑽數洞孔施工,竟未與原告協商。被告公司之行為如此鴨霸,故原告提起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又被告公司人員即訴外人張清富與原告寫協議和解書之前,就作好鐵皮屋頂完工了,且有管委會之總幹事可當公證人,況且寫協議和解書時,管委會之總幹事就在原告家中旁聽,是避免將來有糾紛時可當證人,另外原告手機內也有蓋鐵皮屋頂施工期間之情景。

(二)一般房屋外觀將來有意出售房屋是會影響房價,且是風水的重要性,倘若房屋外觀被鑽的坑坑洞洞,試問,以同理心言,誰願意接受。一般業者倘若施工外觀招牌,若有經過別住戶樓層,基本都會主動找上住戶禮貌的協商、溝通、商量,這是業者基本之態度及尊重,而不是不聲不響的直接施工,趕緊因鐵皮屋頂蓋住,或是不讓住戶知有此事,造成沒機會發現,若被告公司當初能先與原告溝通協調,原告會不同意嗎?而被告公司不但未按部就班的作事,反而拿慰問金6000元給原告之母親,第一次施工為把樓下隔間打掉,施工重擊敲,工具震碎隔間,以及拿大榔頭往牆壁重擊,整棟房屋有如地震,結果造成原告家中2間廁所牆壁龜裂,當被告公司施工完畢,原告與被告之人員即訴外人張清富協商原告家受損部份,他說需找鑑定師鑑定,原告同意,但事後訴外人張清富又打電話說若鑑定下來新舊痕都要恢復原狀,那怎麼算?故訴外人張清富提出以金錢之方式來折合現金,因為磁磚裂痕是美觀之問題,並不是樑柱有危險的問題,最後協商結果,訴外人張清富出20000元,把原告家2間廁所牆壁磁磚換新,不然就賠償原告20000元,結果訴外人張清富說被告公司只願賠償12000元,另外訴外人張清富自己補貼3000元給原告,原告跟母親商量後,最後以15000元和解。

(三)另原告問訴外人張清富第2次施工會不會一樣發生震動搖晃,訴外人張清富說不會,只有一些木工敲打,和解後被告公司把和解金拿到原告家中,原告為求自保乃委請管委會幹事到原告家中旁聽及看被告公司拿來之和解書內容,一旦簽下和解書收取和解金後被告公司馬上以現行犯,可逮捕原告,之後和解和解書內容原告全更改並簽名而完成。而當時和解時,管委會幹事有聽原告說錢不要先拿,等全部完工後再談和解,但訴外人張清富用欺騙之方式說,不會像第一次施工,今天就和解好了,但原告家第二次施工比第一次施工受損更嚴重,廁所之裂痕更嚴重。

(四)被告公司人員林永晨在第一次施工後有到原告家中拍照,而原告本有防備預備第二次和解,故任由被告公司人員拍照,而里長夫人原是旁聽者,之後卻以里長夫人身分來喬事情,說廁所裂痕不是被告公司造成的。而10月16日原告找被告公司人員林永晨談的目的是要把錢還給被告公司,而原告只要被告把廁所恢復原狀即可。但和解書之約定事項並無記載,讓原告有被欺騙之感覺,但最後談判破裂,被告公司不願意接受。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000元等語。

三、經查:依原告所提同意書係記載:(甲方)金銳室內裝潢有限公司因承接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室內裝潢工程,雖裝潢期間一切符合施工時間之標準,但本公司因施工期間吵雜、震動搖晃,嚴重直接影響乙方新北市○○區○○街00 巷00○0號2樓(所有權住戶內之老人),老人作息之慣性及老人次子之睡眠,甲方因此深感抱歉,經公司研商後,基於良心上之考量,自願以新台幣六仟元正之慰問金,作為乙方之慰問,望乙方接受甲方良心上之誠意。倘若乙方接受慰問金之事,之後若有衍生慰問金之問題,而引發民事、刑事責任,甲方自願拋棄先訴抗辯權,...乙方接受甲方慰問金之事後,不包括甲方施工期間所影響乙方家中廁所內磁磚龜裂之損失各等語,此有該同意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調解卷第11頁)。再依原告所提協議和解書則記載:(甲方)金銳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因承接房屋座落: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1樓室內裝潢之工程,因施工期間造成乙方房屋座落: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2樓家中內的2間廁所壁磁磚龜裂受損,經雙方協議後,甲方願以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做為乙方家中受損之賠償金額,乙方接受同意甲方之賠償金額之後,甲方也同意乙方即日起,任由乙方隨時尋求別家裝潢公司重新裝潢,絕無異議。另雙方協議乙方同意甲方任由拍照乙方家中,即日起現有屋況情形,其目的為求雙方之保障。保障由來:甲方施工期間在未離場之前,倘若又有造成其他屋況受損,甲方願恢復乙方家中原來之原貌。然而乙方接受甲方本案受損賠償金額之後,同意放棄本案之民事賠償先訴抗辯權各等語。此亦有該協議和解書影本乙紙在卷可憑(調解卷第10頁),足見兩造間已於101年5月21日就系爭房屋因被告施工造成之損失達成和解,原告亦已拋棄其餘之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原告之主張,即無可取。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200000元,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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