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8 日

上訴人
虹雲上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沛
送達代收人
林啟瑩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𠓛藝印刷藝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柒萬伍

仟伍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