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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2號

原告
厚樺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興
訴訟代理人
魏秀菊
被告
歐得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1樓之5,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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