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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2號

原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法興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鐘
複代理人
陳志成
複代理人
吳信賢
被告
黃進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蘆竹鄉○○村○○街00號3樓」,有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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