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他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他字第24號
- 原告
- 林富鑫
- 訴訟代理人
- 林孜俞律師
- 被告
- 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聖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恒律師
- 被告
- 日順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書瑋
- 訴訟代理人
- 羅啟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業經和解終結,本院依職權確
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之第一、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經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13日以100 年度板簡救字第2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兩造於本院102 年度勞簡上字第7號上訴事件和解成立,訴訟費用各自負擔終結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兩造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項目金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630 元、第二審訟費用885 元等合計5,515 元,係由原告負擔。依上開規定,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 4,630元│⑴以原告最後減縮之訴訟標的││ │ │ 金額合計42萬8,345 元核計││ │ │ ,訴訟救助暫免。 ││ │ │⑵依兩造和解內容,應由原告││ │ │ 自行負擔,另因非和解審級││ │ │ 之裁判費,無退費2/3 規定││ │ │ 適用。 │├────────┼───────────┼─────────────┤│第二審裁判費 │㈠被告上訴: │⑴由被告上訴時預繳。 ││ │ ⑴林書瑋即日聯木材行│⑵依兩造和解內容,由被告各││ │ :1,500元 │ 自負擔,並依法退費2/3 。││ │ ⑵日順建材有限公司 │ ││ │ :2,985元 │ ││ ├───────────┼─────────────┤│ │㈡原告附帶上訴: │⑴依原告附帶上訴標的金額合││ │ 2,655元 │ 計16萬3,996 元核計,訴訟││ │ │ 救助暫免。 ││ │ │⑵依兩造和解內容,應由原告││ │ │ 自行負擔,並得依法退費2/││ │ │ 3 ,核計原告尚應負擔885 ││ │ │ 元。 │├────────┼───────────┼─────────────┤│合 計 │ 11,770元│上開第一、二審訴訟救助暫免││ │ │繳之裁判費合計5,515 元,應││ │ │由原告自行負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