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板勞小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板勞小字第4號
- 原告
- 張憶如
- 被告
- 芳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洪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惟其實際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8樓,為被告答辯狀所載,並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