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原 告 酒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陽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嘉琪間損害賠償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萬6,639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2,3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