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
- 原告
- 李俊賢
- 訴訟代理人
- 李基益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
上原告與被告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
拾柒萬陸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捌
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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