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原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丁怡文 被 告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柄達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鄧雅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