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原 告 張智為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律師 被 告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顏碧志律師 複代 理 人 劉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