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 原告
- 張智為
- 訴訟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 被告
-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堅
- 訴訟代理人
- 劉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碧志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16日下午3 時3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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