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堅
- 送達代收人
-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6,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