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送達代收人 陳美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智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6,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