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198號
- 原告
- 漢湘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祿昌
- 被告
- 集寶宏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淑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8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零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