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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李昭融李昭融
  •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 原告
    花旗
  • 被告
    吳介欽即順億工程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曜安 施建仁 被   告 吳介欽即順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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