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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

原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莊曜安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告
吳介欽即順億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481號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下午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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