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534號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施孟君 李水忠 鄭穎聰 被 告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鋇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