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534號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施孟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水忠
- 訴訟代理人
- 鄭穎聰
- 被告
- 連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鋇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板小字第2534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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