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原 告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躍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送達代收人 楊晉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躍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變更組織為「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自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3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鈹銅針,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1,275 元,業經原告交貨完成並開立發票,其中銷貨退回計4 萬6,830 元,尚有貨款7 萬4,445 元。詎其後被告未依約付款,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貨款7 萬4,445 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於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具狀泛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欠之買賣貨款7 萬4,44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2 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