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 原告
-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躍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咼昇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國賢
- 被告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及人
- 送達代收人
- 楊晉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躍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11月4 日變更組織為「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自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3 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鈹銅針,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1,275 元,業經原告交貨完成並開立發票,其中銷貨退回計4 萬6,830 元,尚有貨款7 萬4,445 元。詎其後被告未依約付款,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所欠貨款7 萬4,445 元,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僅於就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時具狀泛稱:系爭債務尚有糾葛云云,惟並未具體舉證以實其說,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尚欠之買賣貨款7 萬4,44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2 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