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 原 告
-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咼昇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國賢
- 被 告
-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維德
- 送達代收人
- 楊晉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維德承受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34054 號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以鄧及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聲請調解,復經調解不成立,視為對被告起訴。訴訟中被告復於民國102 年11月30日解散,選任簡維德為清算人,依法應以簡維德接任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茲因本件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被告之清算人簡維德承受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