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
    彭全曄
  •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簡維德

  • 當事人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原   告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咼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維德 送達代收人 楊晉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簡維德承受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原係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促字第34054 號核發支付命令後,被告以鄧及人為法定代理人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視為聲請調解,復經調解不成立,視為對被告起訴。訴訟中被告復於民國102 年11月30日解散,選任簡維德為清算人,依法應以簡維德接任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茲因本件兩造迄今均未為承受之聲明,爰依職權命被告之清算人簡維德承受訴訟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