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76號
- 原告
- 普羅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樂伯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章
- 被告
- 鐘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慶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林』慶鐘」之記載,應均更正為「『李』慶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予以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