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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游婷麟游婷麟

  • 原告
    林愷昇
  • 被告
    王信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原   告 林愷昇 被   告 王信勳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46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6 月17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1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 ○○區○○路0號3樓之浴室整修工程,施工期間,被告另以口頭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含浴室門斗換新新台幣(下同)4000元、加裝推式鋁窗6000元、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由人造石改為大理石4000元、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15000元、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2000元、 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 5000 元,合計36000元。 (二)工程於101年12月14日完工後,向被告請求完工款30000元及追加工程款36000元,總計66000元,而被告卻以壁磚破裂、新購水龍頭壞損、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大理石吐黃等理由拒絕付款。而原告就被告前開理由內容處理如下:⑴壁磚破裂:原告馬上購置壁磚請泥作師父前去修復,到現場才知是壁磚與壁磚間之縫隙白水泥約0.5公分掉落 ,並非壁磚破裂,並以白水泥補好。 ⑵新購水龍頭壞損:是因為水管裡面有泥沙、鐵銹等塞注水龍頭之出水口之過濾網,這並非工程契約之範圍,而被告請水電工幫他將水龍頭過濾網拿掉,讓水大一點,可是過濾網無法再裝回去,而被告向原告要求賠償1隻 新水龍頭,並不合理。 ⑶主臥室木地板未修復:被告之浴室在原告承作浴室整修之前有漏水之問題,而原告承作之後,因有拆地磚,壁磚工程,而被告及將木質地板損壞問題,歸責原告。而原告依被告指定木板型號、店家、購置木板,並請師父施工修復,而被告卻仍拒負工程款。 ⑷大理石吐黃:一般作為淋浴乾濕隔離之石材,都以人造石為主,購價約800元,而被告要求以大理石作為隔離 石材,而大理石購價約500元至3000元,並有施工後吐 色之問題,而這問題在施工前也已告知被告,經被告同意後才施工,而被告卻以此為拒付之理由。 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66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債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請求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於101 年11月13日承包被告所有坐落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工程總價130000元。被告於簽訂契約時即給付原告定金4 萬元,又自101 年11月20日起至101 年12月14日止陸續給付原告工程款6 萬元,但被告於完工驗收後發現諸多工程問題,被告遂以電話要求原告改善,並扣留工程尾款3 萬元。 詎原告拒絕修繕,卻又向被告訴請給付工程尾款,並無端請求追加工程款3600 0元。被告復於102年1月21日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原告於2週內改善,惟該存證信函遭原告拒 收後退回,顯見原告已無心履行其契約義務。現因原告片面違約,致被告受有損害,故被告自得請求原告償還已給付之工程款6萬元及2倍定金8萬元,以上共計14萬元(此部份已另訴102板簡536號損害賠償事件) (二)原告所述除了30000 元尾款未付為真,其他都是假的。 (二)契約書另有訂浴室周圍壁癌之處理,但被告壁癌都沒有作。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其於101 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而施工期間,被告另以口頭向原告請求追加工程,含浴室門斗換新 4000元、加裝推式鋁窗6000元、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由人造石改為大理石4000元、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15000 元、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2000元、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5000元,合計 36000 元。被告對於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部份,及已付工程款10萬元部份並不爭執,並提出兩造之工程契約為證,惟否認有追加工程36000 元,並抗辯工程驗收後有發現諸多工程問題,應扣除工程款等情。是可認兩造成立承攬契約,101 年11月13日承作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之浴室整修工程,總工程款13萬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0萬元部份為真。 本件茲應審酌者厥為:是否有合意追加工程36000元?被告抗辯發現諸多工程問題,應扣工程款30000元有無理由? 1、兩造是否有合意追加工程36000元?原告請求追加工程款有理 無理由? ①查依原告及被告提出之101 年11月13日工程契約書均載明: 工程地址:新北市○○區○○路0 號3 樓;工程總價:13萬 元;工程範圍:浴室整修,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含拆除清 潔壁癌處理、淋浴拉門、馬桶、洗臉盆拆除後重新裝回,設 備只附D609之換氣窗、天花板;付款方式:1.契約簽訂預付4萬元、2.磁磚完成、3.衛浴設備按裝完成、4.淋浴拉門完成 全部完工;保固期間:工程款結清之日,起算2 年。且查契 約內並附記載,原告於101 年11月13日收取4 萬元訂金,於 同年12月3 日收3 萬元,於12月7 日收3 萬元。是兩造就原 告收款既為附記,倘兩造有合意追加工程,依常情當於契約 內加註追加工程之約定,惟兩造並未為追加工程之書面約定 ,且被告否認有追加之工程之約定,尚難認被告有合意為工 程之追加。 ②再依前開兩造契約,足見本件工程範圍為兩間浴室整修成一 間,且含拆除清潔壁癌、處理淋浴拉門、馬桶、洗臉盆拆除 後重新裝回,設備只附D607之換氣窗、天花板。 ③又兩造本件工程範圍既約定為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兩造雖 未明確於契約中約定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然既屬 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自有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必要 ,無原無待兩造特別約定,否則何以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 是原告主張冷熱水館遷移及管線重新配置為追加工程自無理 由。 ④再就浴室門斗換新部份,亦屬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必備之 項目,並非屬兩造契約中所約定之"設備",是原告主張浴室 門斗換新,為追加工程自無理由。 ⑤且查,原告主張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排氣機改為單 排氣機氣孔部份,兩造兩間浴室整修成一間契約中,既已明 白約定設備附有天花板,則就天花板維修孔換位置及原本雙 排氣機改為單排氣機氣孔部份,若未持特別為除外之約定, 自應包含在原契約中,原告此部份之主張亦無理由。 ⑥又查,預示燈及排氣機改為延遲定時開關部份,雖非一般開 關,而係有特殊功能之開關,惟查預示燈及排氣機之開關, 縱被告要求原告提高品質為有延遲定時開關作為開關,並經 原告同意,係就原契約之約定,如前述原告既未証明兩造間 有另外之追加工程之約定,自無所謂追加工程之問題。 ⑦另原告主張淋浴乾濕分離之石樫由人造石改為大理石多花費 4000元部份:查原告亦自陳,一般作為淋浴乾濕隔離之石材,都以人造石為主,購價約800元,而被告要求以大理石作為隔離石材等情,並經原告同意,係就原契約之約定,如前述原 告既未証明兩造間有另外之追加工程之約定,自無所謂追加 工程之問題。 ⑧至於,加裝推式鋁窗部份,雖兩造契約中並未約定裝設原無 之推式鋁窗,然原告亦自承,因未裝設原應裝設D607之換氣窗,而改用順光風機,乃加裝推式鋁窗送給被告。(見102年3月28日現場履勘筆錄) ⑨綜上所述,本件之原告所承作原契約範圍外之工程僅為加裝 推式鋁窗。且此部份之追加工程,原告亦不否認,乃因原應 裝設D607之換氣窗,原告未依約定,而改用順光風機,乃加裝推式鋁窗送給被告。是本件兩造並無合意追加工程,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追加工程款,並無理由。 2、被告抗辯,工程瑕疵問題,抗辯扣款3萬元有無理由? ①按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 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次按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 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 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 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再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 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 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2條第493條第494條定有明文。 ②查本院於102年3月28日於新北市○○區○○路0號3樓就浴室 整修工程現場履勘結果:「廁所角落臥室牆有壁癌,浴室有 裝設毛巾架後,一塊磁磚有小破損,風扇未裝設D609換氣窗 ,而換裝其他牌(順風牌),但浴室有另裝設小鋁門窗」, 有該履勘筆錄及照片在可稽。 ③被告抗辯:契約書另有訂浴室周圍壁癌之處理,但被告壁癌都沒有作。經本院現場履勘結果,確有浴室靠臥室方之牆壁尚 有壁癌之情形,顯見壁癌尚未修復,況且兩造既約定由被告 處理壁癌,依常情自係應認約定原告應將壁癌之情形完全修 復之意。原告主張:原來的壁癌已經做好了,那是新產生的壁癌云云。更足証原告並未處理好被告之壁癌問題。原告之主 張已處理好舊有之壁癌即謂之修復壁癌,並無理由。而壁癌 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從滲漏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水做好 。因壁癌是水泥牆壁受到水氣侵蝕,當水氣進出水泥隙縫裂 縫時,發生「酸鹼中和」所產生的碳酸鹽(尤其是碳酸鈣) 結晶體(亦即所看到的毛狀白色物),當其淤積牆面上造成 牆面塗料壁紙起泡、鼓起、碎裂、剝落;所以水氣才是真正 的肇因禍首。當牆壁在雨季漏水、滲水或建築物通風不良, 環境中累積了大量的水氣;此水氣再遇上空氣中的二氧化碳 或二氧化硫等酸性氣體,即形成酸性水氣,進而在水泥牆上 凝結成酸性水露(亦即有如酸雨一般,PH值可達4.0之低);此酸性水氣、酸性水露,會因為牆面防水不良或有隙裂縫而 滲透到牆壁內而與水泥、砂、磚牆裡的鹼性分子(如鈉、鈣 、鎂、鉀)產生中和作用,再與空氣中的二氧化碳結合成結 晶體,這就是我們所看到的白色針狀或粉末狀的壁癌了。牆 壁長壁癌的地方,表示空氣中的濕度很高,環境很潮濕,最 容易孳生黴菌。壁癌除了損壞建築物外,發生壁癌的牆面溫 暖、潮濕,又有許多毛狀結晶物及孔隙,正適合黴菌、細菌 等微生物大量繁殖。所以壁癌根本解決的方法還是要從滲漏 水源頭澈底處理,將防水做好。本件原告雖主張已處理壁癌 ,但並未修復,且兩造既約定原告壁癌處理,自應認原告應 根本的將壁癌問題修復,而非單純就已出現的一小部份壁癌 表面解決,而未根治,致壁癌仍產生。而本件工程經本院履 勘結果仍有壁癌產生,是足認原告並未修復壁癌之問題,原 告主張已修復壁癌,並不可採。而該壁癌之修復問題嗣經特 立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人員估價修復費用為: 1.公浴右側牆防水工程1 式:35000 元,內容如下:⑴衛浴 設備拆除(含天花板)、燈具、排風機保留、完工後復原( 馬桶為易碎品,敲除中若有不慎破損,由客戶購買本公司負 責安裝);⑵右側牆打除見底層;⑶垃圾清理、運棄牆內管 路檢修;⑷樹脂砂漿、角隅粉圓;⑸水泥砂漿、牆面粉刷平 順;⑹彈性水泥一底二度;⑺磁磚復原(新舊磁磚會有色差 ,特于事前告知,磁磚由客戶代為購買,本公司負責安裝) ;⑻天花板、原燈具、排風機裝回;⑼衛浴設裝回。2.玻璃 淋浴拉門拆裝工程1 式:5000元,內容如下:⑴淋浴拉門拆 除,置放一旁;⑵牆面完工後復原;⑶淋浴拉門裝回(玻璃 為易碎品,拆除中若有不慎爆裂,由客戶購買,本公司負責 安裝)。以上共計40000元。有被告提出該特立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報償明細表在卷可參。 ④次查,依契約中約定設備附有D607之換氣窗,惟依本院現場履勘結果,並非裝設D607之換氣窗,而係裝設順光風機,有本院履勘筆錄所附照片在卷可稽。查兩者之貨品雖有價差, 順光牌浴室排風機價額是新台幣566.8元整。凱薩D609是新 台幣1,216元整,有原告提出之購買單據在卷可參,但價差不高,惟功能是有所不同。惟原告亦加裝推式汽窗予被告,以 為流通,以達與裝設D607之換氣窗之相近之效果,為原告所自承已如前述,而被告亦不認加裝推式汽窗為追加工程,顯 見被告亦同意以加裝推式汽窗作為修補,是足認該部份之瑕 疵已獲得補正,而原告亦不得再向被告請求推式汽窗之工程 費用。 ⑤且查,浴室內掛毛巾架處之牆壁瓷磚的一塊中的下方角落有 小小破損,乃因原告為被告另釘毛巾架所致,並經本院現場 履勘屬實。惟該小破損位於毛巾架處,被告已以白水泥修補 ,若非被告拆下毛巾架,則並無以發現,是該減損並不影響 該瓷磚之功能,被告請求減少報酬,並理由。 ⑥綜上,工程瑕疵問題,被告得請求修復壁癌之費用4萬元,而被告抗辯扣款3萬元為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據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追工工程款36000元及原承攬工程欠款3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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