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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告
台灣味喝桶海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璿 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二日起至訴外人陳冠宏自被告離職之日止,按月將訴外人陳冠宏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之三分之一,並自各該期應給付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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