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6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612號
- 原告
- 鴻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賢勳
- 訴訟代理人
- 劉芮伶
- 訴訟代理人
- 吳怡𤦹
- 被告
- 融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冬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里區○○里○○街00號2 樓」,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