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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6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游婷麟游婷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696號

原告
榮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璘
訴訟代理人
潘建成
被告
博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萍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696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3 月27日下午1 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 0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1, 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   官 游婷麟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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