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調字第7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調字第725號聲 請 人 五花馬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相 對 人 盛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蓓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 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皆有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事務所係設在新北市淡水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相對人亦具狀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