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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林為忻
被告
曜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丙、得心證理由:二、第四─六行關於「本件系爭之記名支票雖劃有平行線及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書之方式辦理,除非修改法律增訂禁止委任取款之規定,否則仍為委任取款背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系爭之記名支票雖劃有平行線及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仍非不得依委任取款背書之方式辦理,除非修改法律增訂禁止委任取款之規定,否則仍得為委任取款背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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