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11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燦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為忻
- 被告
- 曜申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偉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丙、得心證理由:二、第四─六行關於「本件系爭之記名支票雖劃有平行線及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書之方式辦理,除非修改法律增訂禁止委任取款之規定,否則仍為委任取款背書。」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系爭之記名支票雖劃有平行線及有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仍非不得依委任取款背書之方式辦理,除非修改法律增訂禁止委任取款之規定,否則仍得為委任取款背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