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2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馹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伊秀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
- 訴訟代理人
- 陳科維
- 反訴被告
- 林昊龍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慶憲
- 訴訟代理人
- 陳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3萬6,000元,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共同給付工程款930 萬9,000 元,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已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之簡易程序,被告訴訟代理人審理時亦陳述主張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本院102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