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2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馹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伊秀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科維
反訴被告
林昊龍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艾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慶憲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13萬6,000元,嗣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共同給付工程款930 萬9,000 元,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已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定之簡易程序,被告訴訟代理人審理時亦陳述主張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有本院102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