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08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1082號
- 原告
- 黃秀月
- 被告
- 寶哥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月采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簡字第108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通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元,及各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於票據提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件為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金 額│票 號│付款人│提示日 │ ├──┼────┼────┼────┼───┼────┤ │ 1 │102.3.25│495000元│AB462801│華泰商│102.3.25│ │ │ │ │3 │業銀行│ │ │ │ │ │ │新店分│ │ │ │ │ │ │行 │ │ ├──┼────┼────┼────┼───┼────┤ │ 2 │102.3.28│400000元│AB462801│華泰商│102.3.28│ │ │ │ │4 │業銀行│ │ │ │ │ │ │新店分│ │ │ │ │ │ │行 │ │ ├──┼────┼────┼────┼───┼────┤ │ 3 │102.1.20│500000元│AB411959│華泰商│102.1.21│ │ │ │ │9 │業銀行│ │ │ │ │ │ │新店分│ │ │ │ │ │ │行 │ │ ├──┼────┼────┼────┼───┼────┤ │ 4 │102.1.30│300000元│AB462800│華泰商│102.1.30│ │ │ │ │6 │業銀行│ │ │ │ │ │ │新店分│ │ │ │ │ │ │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