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鎧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哲定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被告
李曙男即亞原農產行
訴訟代理人
陳顯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