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7號
- 原告
-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單國偉
- 訴訟代理人
- 劉哲睿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麟
- 訴訟代理人
- 蔣文邦
- 被告
- 天樂小吃店即鍾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合約書為本件之請求,依合約書所附標準條款及細則16.2 約定:「台北地方法院將就解決合約以及任何擔保及損害賠償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爭議具有第一管轄之專有審判權。」,有合約書所附標準條款及細則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合意就合約書所生爭議及訴訟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