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27號原 告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訴訟代理人 劉哲睿 陳瑞麟 蔣文邦 被 告 天樂小吃店即鍾震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與被告簽訂之合約書為本件之請求,依合約書所附標準條款及細則16.2 約定:「台北地方法院將就解決合 約以及任何擔保及損害賠償所產生或有關的任何爭議具有第一管轄之專有審判權。」,有合約書所附標準條款及細則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合意就合約書所生爭議及訴訟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