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40號原 告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昇 被 告 洪耀南 特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盟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8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