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44號
- 原告
- 柯氏醫學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尚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哲健律師
- 被告
- 日明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如
- 訴訟代理人
- 周滄賢律師
- 複代理人
- 葉家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柔孜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秦嘉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羅元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日明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為「日明耀股份有限公司」,惟其於民國103年5月22日民事陳報狀已陳明更正被告為「日明耀有限公司」,故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准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