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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游婷麟

原告
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育荏
被告
張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書第10條規定:「甲乙雙方於,如因本約而生訴訟時,雙方同意選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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