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93號
- 原告
- 財晟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育荏
- 被告
- 張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書第10條規定:「甲乙雙方於,如因本約而生訴訟時,雙方同意選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契約書影本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