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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返還保管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彭全曄

原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董事長)

      褚綺敏(董事)

      王清火(董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庭安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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