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原 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李悅綾(清算人) 原 告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法定代理人 宋靝屹(清算人) 原 告 晉揚物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宗興 被 告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