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42號
- 原告
-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 法定代理人
- 李悅綾(清算人)
- 原告
-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中)
- 法定代理人
- 宋靝屹(清算人)
- 原告
- 晉揚物產開發有限公司(原名「永同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宗興
- 被告
- 楊庭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管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