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74號上 訴 人 李欣穎即阡陽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游翰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特建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