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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91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

原告
蓬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櫻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普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肆佰玖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將繕本直接寄給被告。

二、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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