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簡字第160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宋家榮 被 告 盧美媛 盧奕文 上一 人 之 訴訟代理人 李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盧美媛於民國92年10月6 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其後尚積欠信用卡帳款新臺幣(下同)20萬0,214 元,及自92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93年12月5 日起即不再繳款,迄未清償。詎被告為逃避上開債務還款責任,竟於93年5 月10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等不動產,無償贈與被告盧奕文,並於93年6 月3 日以贈與為由,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盧奕文,顯有害及原告上開債權甚明,嗣原告於102 年4 月間查調被告上開不動產謄本資料始查悉。為此,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訴,請求將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盧奕文並應將上開以贈與為由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盧美媛所有。 ㈡並提出客戶消費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北簡字第9247號宣示判決筆錄、確定證明書、被告盧美媛10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盧美媛經營之齊典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因企業貸款與東霖工程行互保而受牽累,又遭自稱「曾若涵」之人佯稱可代為辦理信用貸款詐騙,其後個人又遭車禍等事因,致其公司結束營運,身心俱疲,工作亦無著,而無力償還原告債務。且本件系爭不動產原係被告盧美媛二姐盧婉君因與人作保慘遭連累,被迫於91年間將該不動產移轉於被告盧美媛名下,其後因被告盧美媛上述企業貸款互保事件受累,為確保盧婉君上開系爭不動產無虞,遂要求盧婉君盡快處理,非有惡意詐害行為,再者本件原告主張撤銷權之行使亦有除斥期間問題。並提出代償證書書、支票、本票、匯款回條、本院93年度簡字第5524號刑事簡易判決、盧婉君銀行帳戶存摺明細等影本為據。 ㈡被告盧奕文雖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惟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資料等影本為證,固非無據。惟按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前於99年10月11日、101 年6 月26日即分別曾已調閱過本件系爭如附表所示建物、土地等登記謄本,此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2 年7 月26日數府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上開調閱系爭不動產謄本時即已可知悉有上揭規定撤銷原因,而原告本件起訴繫屬時係於102 年7 月4 日,亦有其起訴狀本院收發戳印可稽,可見原告本件主張依上揭規定行使之撤銷訴權,已逾上揭規定一年之除斥期間而告消滅,自無該撤銷訴權行使可言,是原告本件主張,於法已非有據,要難准許。 四、從而,本件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第4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將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盧奕文並應將系爭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盧美媛所有,於法未合,核屬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本件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附表: ┌────────────────────────────────────────────┐ │土地標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平方公尺│範 圍│ │ ├─┼───┼────┼───┼──┼───┼─┼────┼─────┼─────────┤ │1│新北市│中和區 │景平 │ │ 135│建│ 127.35│ 1/4│ │ └─┴───┴────┴───┴──┴───┴─┴────┴─────┴─────────┘ ┌────────────────────────────────────────────┐ │建物標示 │ ├─┬──┬──────┬────┬───┬──────────┬──┬─────────┤ │編│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主要建├────┬─────┤權利│ │ │ │建號│建 物 門 牌 │基地坐落│ │面 積│附 屬│ │備 考│ │ │ │ │ │築材料│ │ │範圍│ │ │號│ │ │ │ │合 計│建 物│ │ │ ├─┼──┼──────┼────┼───┼────┼─────┼──┼─────────┤ │1│ 484│新北市中和區│新北市中│加強磚│ 101.25│陽台 15.10│全部│ │ │ │ │景平路155 巷│和區景平│造 │ │ │ │ │ │ │ │14之2 號 │段135 地│ │ │ │ │ │ │ │ │ │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