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68號
- 原告
- 邑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凱媛
- 被告
- 謝照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溪州鄉○○村○○路○段 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