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863號
- 原告
- 宏運聯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佩媗
- 訴訟代理人
- 謝裕民
許漢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長文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3,9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