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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彭全曄

上訴人
即被告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佩玲
訴訟代理人
陳佑仲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宏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9,21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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