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金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3年 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