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9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洪任遠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樣六角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金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即第二審之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2 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3年 5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法 官 洪任遠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